贵州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施行)
……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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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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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高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高校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2、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0元(含30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由高校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二);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三),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和院(系)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要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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